信息均以被保險人

除員工24小時事故外,公司還應投保雇主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內,員工死亡索賠的意外保險不予受理,法院裁定雇主責任保險中增加的24小時事故屬於責任保險和非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認為:

該保險單涉及一宗延長24小時的雇主責任保險意外。延長條款仍然屬於主保險范圍,家傭保險也仍然屬於責任保險范圍。附加條款未確立人壽保險合同關系,家庭成員的索賠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

首先,案件涉及的保險單的性質是責任保險,而不是人壽保險。

有關保險單稱為雇主責任保險(1999年版)保險單,其中承諾保險責任的名稱為雇主的法律責任,“承保人同意就本保險單附表所指明的保險期內合法招致的醫療費用和經濟責任及雇傭合約,向受保人作出彌償,並確立本保險單為該項法律責任的證據”,

按此約定,案涉保險單中所列的保險公司責任信息均以被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為社會基礎,即案涉保險單的保險企業性質是責任進行保險,並非人身安全保險。

其次,雇主責任險與人身安全保險的被保險人之間並不具有相同。

雇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以雇主為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中,自然人是被保險人。涉案保單中的被保險人是A公司,而非周或A公司的員工。

因此,被保險人列入保險單的情況,也表明該保險單不包括人身保險。

涉案保單的備注並沒有改變保險的性質。

案涉保險單中的備注,是針對企業雇主責任險所作備注,不能完全脫離雇主責任險的責任理論基礎,即備注僅屬於對雇主責任險賠償能力范圍的擴展,但仍然存在是以一個雇主工作需要我們承擔責任為前提,並未進行改變社會保險的性質,且備注亦對此有更明確的解釋。

此外,A公司只批准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未申請人身意外保險。

A 公司表示,它只購買了雇主的責任保險,而沒有購買個人意外保險。

因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周家人主張的意外保險金無事實依據。至於雇主責任險項下的賠償,必須另案主張,勞工保險判決駁回了周家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周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通過上訴,二審以及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與評論:主要風險項下的新增風險應與主要風險的性質保持一致

本案是一宗責任保險意外引起的糾紛。這起糾紛的原因是,主要保險是雇主的責任保險,其范圍包括雇員24小時的意外風險。至於延期部分,無論是屬於意外保險或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公司與雇員家屬均有爭議。

為了判斷雙方,需要澄清以下問題:

關於社會保險公司合同的主險與附加險到底是什么關系?主險與附加險是不是我們應該屬於同一性質的保險?保險市場產品進行銷售組合又是一個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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