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企業會計與大陸財務報表對比有什麼不一樣?
針對以上差別,香港會計師公會與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已按《香港和大陸會計準則趨同聯合聲明》配件二的不斷等效電路體制開展多次探討科學研究,於2008年8月份頒佈的accounting system hong kong《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與此同時發售A股和H股的上市企業,除一部分長期性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到及其關聯企業公佈二項規則差別外,針對同一買賣事宜,理應在A股和H股財務報表中選用同樣的會計制度,應用同樣的會計估計開展確定、計量檢定和彙報,不可在A股和H股財務報表中選用不一樣的財務會計解決。

可是公司在實際實施環節中,並沒徹底根據規定開展財務會計解決。以華電國際性為例子,2011年A股和H股表格中政府補貼對純利潤的危害額度為134781000元,2012年這一要素的危害提升到252471000元。造成這一差別的因素是,依據國際性財務報表規則,達到一定標準的政府補貼會先記入非流動負債,並當相關的工程專案合乎政府補貼的需要時,在其相關財產的使用年限內按直線法攤銷記入本年利潤內;可是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與財產有關的政府補貼(有相關部門下發檔要求記入資本公積的)不確定為遞延收益。二種規則下與財產相關的政府補貼解決辦法的不一樣造成按企業會計準則公佈的純利潤小於按國際性財務報表規則公佈的純利潤。

那麼以上差別是不是會危害兩個地方會計的對比性呢?回答是毫無疑問的。儘管國際會計準則聯合會(IASB)定義架構將對比性界定為:針對同樣的資金業務流程,不一樣的會計要素能體現同樣的狀況;反過來,針對不一樣的資金業務流程,會計能體現其差別。可是擴大了對比性的含義,針對開展雙向公佈的A+H股上市企業來講,在A股和H股的表格中針對同一項經濟發展工作開展的財務會計解決不一樣,最終造成表格中純利潤造成了很大的差別,很顯而易見這時的會計不是具備對比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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